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六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9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383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要旨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六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9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383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主旨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六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9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383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依旨揭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第四項規定,訂定銷售過程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辦理應執行之作業程序後報本會備查,另該作業程序應納入同點第二項所規定之覆審機制,且該機制應具有進行電話訪問之效果。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