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詢我國保險業依法經由證券集中市場投資取得大陸地區商業銀行股票股權超過百分之五,依大陸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1 月 5 日發布之「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應出具補充資本承諾書,且自取得股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我國保險業若遵循該規定是否違反我國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所詢我國保險業依法經由證券集中市場投資取得大陸地區商業銀行股票股權超過百分之五,依大陸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1 月 5 日發布之「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應出具補充資本承諾書,且自取得股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我國保險業若遵循該規定是否違反我國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所詢我國保險業依法經由證券集中市場投資取得大陸地區商業銀行股票股權超過百分之五,依大陸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1 月 5 日發布之「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應出具補充資本承諾書,且自取得股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我國保險業若遵循該規定是否違反我國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事務所 107 年 4 月 30 日(107) 常投字第 04558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8 款規定略以,保險業得投資之國外股票限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以及第 12 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略以,保險業得投資之大陸地區股票限於「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股票及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上開規定係為兼顧保險業股票投資之安全性、變現性及流動性所為之規範,故保險業從事外國證券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之國外股票交易,不宜負有增資義務或處分年限之限制,始符合上開集中市場規定之意旨。至旨揭所詢,核與我國前開規定集中市場交易股票之意旨不符,保險業辦理相關投資時自應遵循我國法令規定,並依內部控制機制妥適控管。
正 本: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謝○芳律師、唐○珊律師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