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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所屬銀行通路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利用貸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並應建立有效之管理機制,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請轉知所屬銀行通路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利用貸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並應建立有效之管理機制,請查照。

主旨

請轉知所屬銀行通路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利用貸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並應建立有效之管理機制,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邇來本局於受理民眾陳情案件時,發現銀行通路同時辦理保險業務及授信業務,有因行員或理專鼓勵客戶利用低利貸款轉買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爭議之情事。請轉知所屬銀行通路會員應建立有效之管理機制,以避免類似爭議發生。

二、為利協助保險公司瞭解客戶真實財務狀況及付費能力,請轉知所屬會員應充分瞭解客戶及確認客戶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所屬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如已知悉客戶之保費確係來自貸款資金或部分與貸款資金有關,均應要求業務員於業務員報告書據實敘明實際保費來源,公司並應就確認業務員據實填寫業務員報告書作業建立有效之管理機制。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局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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