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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透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輔助系統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三、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276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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