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金管保理字第一○一○二五四一九五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5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195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