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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89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89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89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微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如僅配合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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