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以 QR Code 或網址取代紙本保險契約條款」推動案一案,已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要旨
所報「以 QR Code 或網址取代紙本保險契約條款」推動案一案,已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主旨
所報「以 QR Code 或網址取代紙本保險契約條款」推動案一案,已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7 年 7 月 24 日、同年 10 月 8 日及同年 12 月 25 日壽會貴字第 1070704450 號函、第 1071006018 號函及第 1071207682 號函辦理。
二、考量本建議案之「紙本保險契約條款」係以「QR Code 或網址」替代,倘保戶同意保險公司以「以 QR Code 或網址取代紙本保險契約條款」,於日後第 1 次向保險公司索取紙本實體保單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且保險公司因此所節省之紙張印製成本應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黃○貴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