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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教育訓練之辦理效益,並持續維持 AML/CFT 工作動能,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為強化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教育訓練之辦理效益,並持續維持 AML/CFT 工作動能,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強化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教育訓練之辦理效益,並持續維持 AML/CFT 工作動能,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 107 年 12 月 17 日召開之「持續推動 AML/CFT 教育訓練」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增進董事會對於落實 AML/CFT 工作之重視,以持續維持法令遵循及效能遵循之動能,請所屬會員公司將年度 AML/CFT 內部訓練計畫及訓練結果定期提報董事會。

三、另為提升洗錢與資恐活動之偵測能力,發揮防制措施之有效性,請所屬會員公司將國家風險評估報告辨識之前置犯罪威脅實例、反貪腐、反武器擴散及吹哨者保護等議題,納入訓練課程。又 AML/CFT 專責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等對象依保險法相關法令所定之每年應訓時數中,應至少有二分之一時數係參加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教育訓練、或透過保險公會邀請執法機關授課等外部訓練,倘所屬會員公司自行邀請執法機關至公司授課,亦得計入上開外部訓練時數。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綜合監理組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8 年 4 月30 日保局(綜)字第 1080456211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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