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妥適之金融友善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針對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身心障礙者金融友善教育訓練,併請於文到後 3 個月內綜整所屬會員教育訓練計畫函報本會,以及於 108 年底前續報所屬會員截至 108 年 11 月之辦理情形,請查照。
要旨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妥適之金融友善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針對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身心障礙者金融友善教育訓練,併請於文到後 3 個月內綜整所屬會員教育訓練計畫函報本會,以及於 108 年底前續報所屬會員截至 108 年 11 月之辦理情形,請查照。
主旨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妥適之金融友善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針對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身心障礙者金融友善教育訓練,併請於文到後 3 個月內綜整所屬會員教育訓練計畫函報本會,以及於 108 年底前續報所屬會員截至 108 年 11 月之辦理情形,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 107 年 12 月 11 日召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回應表第 2 稿研商會議(第 4 場)會議決議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