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3.2.3 之審視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要旨
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3.2.3 之審視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3.2.3 之審視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本會保險局案陳貴中心 107 年 10 月 29 日保中字第 1070001487 號函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均含附件)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6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055200 號函,修正第 3.2.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