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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重申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規定,切實辦理充分瞭解產品及充分瞭解客戶之相關作業規範,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重申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規定,切實辦理充分瞭解產品及充分瞭解客戶之相關作業規範,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重申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規定,切實辦理充分瞭解產品及充分瞭解客戶之相關作業規範,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邇來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對於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於銷售時可能有使消費者購買不適合自身之保險商品,致引發後續爭議之情事。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辦理銷售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應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對銷售商品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相關事項之上架前審查,並依應注意事項第 11 點、第 13 點及第 17 點規定,落實執行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並確實要求與其往來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遵守相關銷售規範並加強管理,以減少金融消費爭議案件。

二、另倘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標的係屬境外基金,並應確實依本會 101 年 5 月 28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09141 號令發布之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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