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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未上公平待客原則課程,是否構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要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所詢未上公平待客原則課程,是否構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要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未上公平待客原則課程,是否構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要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工會 108 年 2 月 22 日(108) 工字第 108022201 號函。

二、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定,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同規則第 13 條規定,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或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者,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三、次查本局於 107 年 2 月 14 日以保局(綜)字第 10704909630 號書函核示,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四、承上,因保險業務員亦屬金融從業人員,保險業依本局上開 107 年 2 月 14日函示,自 107 年起將公平待客原則課程納入應辦理之金融從業人員教育訓練課程,並要求所屬業務人員參加上開教育訓練課程,應無違誤;爰有關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倘業務員未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亦未參加本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或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者,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自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正 本: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嚴○龍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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