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後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要旨
所報修正後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修正後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8 年 4 月 8 日國壽字第 1080040231 號函及洗錢防制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查洗錢防制法第 6 條「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規定,業於 107 年 11 月 7 日修正為「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爰免依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第9 點規定,陳報本會備查。
正 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