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局 108 年 1 月 22 日保局(綜)字第 10804902351 號函示有關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專責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等對象參加外部訓練之認定範圍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修正本局 108 年 1 月 22 日保局(綜)字第 10804902351 號函示有關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專責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等對象參加外部訓練之認定範圍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修正本局 108 年 1 月 22 日保局(綜)字第 10804902351 號函示有關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專責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等對象參加外部訓練之認定範圍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函(諒達)示說明三所列之保險業 AML/CFT 專責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等對象依保險法相關法令所定之每年應訓時數中,應至少有二分之一時數係參加外部訓練一節,其外部訓練之認定範圍修正為包括本會、訓練機構、公會及執法機關舉辦之 AML/CFT 訓練課程,但不包含業者自行邀請講師至公司之授課課程。
二、另有關上開外部訓練時數之要求,俟實施一段期間後,本局將另視需要檢討。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綜合監理組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8 年 1 月22 日保局(綜)字第 10804902351 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