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修正條文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三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所報「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修正條文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三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修正條文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三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5 月 7 日經源字第 1080507009 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範本第 2 點第 9 款第 1 目第 2 小目後段,請修正為「…。
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屬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者,不適用之。」
三、請將旨揭範本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辦理,並提醒所屬會員洗錢防制法已將金融機構應訂定注意事項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修正為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有關函報備查規定亦已刪除,爰請所屬會員機構將注意事項範本內容納入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等內部政策及程序,無須再報本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