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要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法經本會核准發行且投資人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 ,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
二、保險業資金對每一指數投資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已發行單位總額百分之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一、依法經本會核准發行且投資人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 ,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
二、保險業資金對每一指數投資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已發行單位總額百分之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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