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主題:保險業運用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強化及簡化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機制之實務參考作法)建議修正內容一案,於依說明二意見修正後,同意洽悉,請查照。
要旨
所報「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主題:保險業運用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強化及簡化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機制之實務參考作法)建議修正內容一案,於依說明二意見修正後,同意洽悉,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主題:保險業運用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強化及簡化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機制之實務參考作法)建議修正內容一案,於依說明二意見修正後,同意洽悉,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5 月 30 日壽會貴字第1080503182 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務指引修正草案第 2 點部分,請增列「保險公司為建立招攬、核保、理賠及客戶服務等單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正確之風險認知,宜依各單位業務屬性備置向客戶說明之問答集,並強化員工面對客戶應對之教育訓練。」之實務做法;
修正草案第 2 點第 5 項,請修正為「…或其他政府機關簽發之足資證明要保人身分之證件。」以資明確。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