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有關保險業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病歷複製本應配合辦理事項
要旨
重申有關保險業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病歷複製本應配合辦理事項
主旨
重申有關保險業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病歷複製本應配合辦理事項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業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病歷複製本,請依衛生福利部 103 年 9月 11 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5919 號函及 108 年 3 月 7 日衛部醫字第 1081661122 號函,配合醫療機構之相關行政流程及辦理方式,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衛生福利部 108 年 5 月 24 日衛部醫字第 1081662632 號書函辦理,另旨揭二函文本會 103 年 10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0936350號書函及本會保險局 108 年 3 月 29 日保局(壽)字第 10801913620號書函諒達。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