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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8049433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238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20493169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4、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新名稱: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3049228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3049479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04910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之行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以維護其專業形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代理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經紀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或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本項業務,係指下列業務:

(一)保險公司依據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與異業合作辦理保險商品、服務或流程之創新;其經試辦達成預期效益報主管機關者,亦同。

(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辦理下列業務之附屬性保險商品:

1.與航空公司之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

2.與銷售旅遊商品業者之網路平臺、APP 、營業處所,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

3.透過行動通信服務業者之官方網站或 APP,就提供國際漫遊服務,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

4.與行動裝置製造業者之官方網站、直營店或經銷商,合作推廣行動裝置保險。

5.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官方網站或網路平臺,合作推廣房貸業務相關火災及地震保險。

6.與電動機車製造業者之官方網站或 APP,合作推廣 UBI(UsageBased Insurance) 機車車體損失保險、UBI 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其附加保險商品。

7.透過提供糖尿病服務管理平臺業者之網路平臺或 APP,合作推廣糖尿病患者健康保險。

8.透過網路購物平臺或其 APP,就銷售 3C 、家電商品及收受款項,合作推廣相關產品修復、產品損失及帳戶損失等保險。

五、從事本項業務招攬之人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取得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並辦妥保險業務員登錄。

前項人員所屬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建立對該等人員之完整管理考核機制。

六、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確認異業合作對象及其經銷商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二)所透過官方網站、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安全控管、防火牆、入侵檢測等相關資訊安全機制。

2.具備串接保險業開放投保服務應用程式介面(API) 、對外防護、穩定營運之能力。

(三)倘涉及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

七、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所合作推廣本項業務之異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並明確規範其權利義務,約定辦理本項業務之報酬、人員訓練與資格取得、消費爭議處理及其他重要事項。

(二)所使用之文宣廣告,應經保險業同意。

(三)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不得因合作推廣機構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約之權利,並不得提供合作推廣機構契約約定以外之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

(四)辦理本項業務之管銷費用及所支付佣金、獎金等相關報酬,不應超過該商品之附加費用,而有費差損之情事。

(五)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向消費者充分揭露保險商品重要內容。

八、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合作之異業有收取保費者,應於合作推廣契約載明,合作異業應設立獨立之保費收入帳戶,按時結算保費,保費解繳至保險業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且不得以保費扣抵其應得之報酬。

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納入本注意事項內容,並遵循下列規定:

(一)訂定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其內容應包括決策評估、效益分析、核決層級、治理架構及風險管理機制。

(二)除辦理第四點第一款業務者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辦理外,業務開辦前,保險業應經由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單位主管分別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經由法令遵循人員簽署負責。

(三)定期評估檢討內部控制作業之執行情形,將結果陳報董(理)事會、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全體董事,或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之總機構授權人員;若有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

(四)就本項業務每年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於辦理本項業務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停止辦理時,亦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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