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增列提醒保戶以保單借款再行購買新保單相關風險文字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洽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自 108 年 9 月 2 日起實施。
要旨
所報修正「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增列提醒保戶以保單借款再行購買新保單相關風險文字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洽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自 108 年 9 月 2 日起實施。
主旨
所報修正「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增列提醒保戶以保單借款再行購買新保單相關風險文字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洽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自 108 年 9 月 2 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5 月 17 日壽會貴字第 1080502892 號函辦理。
二、旨揭告知書新增文字之說明第二點及第三點所列「契約停效風險」之文字,請修正為「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另第三點末句請刪除「投資盈虧」,以資周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編著: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048360 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