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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含傷害醫療)副本理賠之控管措施」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所報「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含傷害醫療)副本理賠之控管措施」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所報「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含傷害醫療)副本理賠之控管措施」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8 年 6 月 6 日壽會貴字第 1080603388 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審酌貴二公會共同研議之旨揭控管措施,修正如下

(一)每一被保險人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含日額或實支實付給付擇一之商品)之張數上限 3 張,上開上限於醫療保險及傷害醫療保險採分別計算。另保戶原已投保 1 張實支實付型醫療(傷害醫療)商品,另行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1 張銜接原給付限額之具自負額商品者,該張自負額商品可不列入張數計算,又整體保險業可不計入上開張數計算之自負額商品於醫療保險及傷害醫療保險分別以 1 張為限。

(二)有關政策性保險(例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辦理之學生團體保險、依「災害防救法」辦理之防災救難人員保險)、由要保單位負擔保費之團體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微型保險、登山保險、汽(機)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內含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或內含之全程保障傷害保險所含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得不計入張數計算。

(三)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前開規定辦理,被保險人於前開規定實施日前投保之醫療保險或傷害醫療保險有效契約如有已超過張數 3 張上限之情事者,續保時得不適用前開規定,惟在保單件數未低於 3 張前,不得再承保新契約。

三、前開控管措施自發文日後 3 個月實施,並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納入公司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並確實執行。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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