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下稱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間規範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要旨
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下稱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間規範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下稱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間規範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8 年 7 月 8 日國健婦字第 1080402058 號函辦理。
二、頃接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來函表示近年來有保險業務員為招攬保險業務,建議家長於新生兒出生 48 小時內不要做新生兒篩檢,導致民眾因拒檢而延誤診斷,嚴重影響新生兒福祉之情事。爰重申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除應確實依據本會101 年 9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62820 號函、本局 101 年 10 月 29 日保局(壽)字第 10102148590 號函辦理外,保險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業務時,不得有上開為招攬保險建議家長延後進行新生兒篩檢之不當行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教育訓練宣導。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副 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本局壽險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