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知「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108 年 7 月 22 日以衛授國字第 1080401897 號令訂定發布,並由原 11 項新增為 21 項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有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知「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108 年 7 月 22 日以衛授國字第 1080401897 號令訂定發布,並由原 11 項新增為 21 項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知「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108 年 7 月 22 日以衛授國字第 1080401897 號令訂定發布,並由原 11 項新增為 21 項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8 年 8 月 16 日國健婦字第 1080402555 號函辦理。
二、本會前於 101 年 9 月 19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62820 號函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於商品設計時,契約條款應明定旨揭新生兒篩檢(含現行 11 項及未來增列之項目)之相關疾病排除等待期間規範,現售商品如欲繼續銷售併請配合辦理修正。另前述排除等待期間規範尚無涉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之範疇,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部分變更事宜,合先敘明。
三、頃接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來函通知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由原 11 項新增為 21 項(詳附件),爰請轉知所屬會員逕行檢視現售商品,如須配合旨揭規定調整者,請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於 108 年 10 月 1 日前配合辦理保險商品部分變更事宜。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