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本年 9 月起,應於每年 3 月、6 月、9 月及 12 月之當月 5 日前按季將截至上月底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暨改善情況填報表」之更新情形函報本局,請查照。
要旨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本年 9 月起,應於每年 3 月、6 月、9 月及 12 月之當月 5 日前按季將截至上月底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暨改善情況填報表」之更新情形函報本局,請查照。
主旨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本年 9 月起,應於每年 3 月、6 月、9 月及 12 月之當月 5 日前按季將截至上月底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暨改善情況填報表」之更新情形函報本局,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本局前以 107 年 6 月 27 日保局(壽)字第 10704544810 號函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該年度 6 月起,於次月 15 日前按月將旨揭填報表之更新情形以公務信箱電子郵件回復本局負責各公司之人員,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本局壽險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