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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有效運用保險業內部稽核資源,發揮保險業內部稽核效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為有效運用保險業內部稽核資源,發揮保險業內部稽核效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有效運用保險業內部稽核資源,發揮保險業內部稽核效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有效運用保險業內部稽核資源,發揮保險業內部稽核效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3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本會 101 年 2 月 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667 號函,有關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專案查核之 4 項目,除「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管理」,回歸內部稽核之一般查核外,其餘 3項目仍應維持辦理專案查核:

(一)考量我國將接軌 IFRS 17,IFRS 17 將影響保險業各個作業流程,對應之內部控制及處理程序亦須配合調整,需藉由內部稽核之功能協助公司檢視調整結果,以完成接軌目標,爰「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控制作業」及「對子公司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控制作業之監督與管理」仍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二)考量本會自 108 年度起實施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仍須藉由內部稽核制度,提升保險業維護保戶權益之效能,爰「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事宜之監督與管理」仍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三、本會 101 年 2 月 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66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66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2049395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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