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解釋令
要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作業,於核心資訊系統之置換,至少應包括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需求分析、設計規劃、功能測試驗證(含完整性、正確性與穩定性)、轉換決策評估及平行測試等項目。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