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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前,有概括承受問題保險公司者,自首期一百零八年上半年度起計算淨值比率,得將區隔帳戶每年遞增百分之十,併入非區隔帳戶計算,且應於財務報告附註該比率合於法規之揭露說明。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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