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 108 年 12 月 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60006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 108 年 12 月 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60006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 108 年 12 月 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60006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二、為明確首次揭露淨值比率時點,保險業應於 109 年 3 月 31 日前,於公司網站及「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併同資本適足率資訊,揭露 108 年上半年度及 108 年度之淨值比率,請併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林○廷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