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5407 號函、本會 97 年 4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55990 號函及本會保險局 103 年 11 月20 日保局(財)字第 103109381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540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5599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3 年11 月20 日保局(財)字第 103109381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