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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六節所定各式「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適用本會 97 年 4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55990 號函有關保險業資金投資之 ETF 屬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及相關資投限額之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保險業資金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六節所定各式「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適用本會 97 年 4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55990 號函有關保險業資金投資之 ETF 屬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及相關資投限額之規定。

主旨

保險業資金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六節所定各式「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適用本會 97 年 4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55990 號函有關保險業資金投資之 ETF 屬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及相關資投限額之規定。

法規內容

說明:復 貴公會 103 年 10 月 21 日中信顧字第 1030600264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吳○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本局財務監理組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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