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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投保微型保險相關統計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投保微型保險相關統計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投保微型保險相關統計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按本局 108 年 3 月 19 日以保局(壽)字第 10804908590 號函洽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08 年 1 月 30 日以保中字第 1080300032 號函所報身心障礙者投保微型保險障礙類別統計申報配套措施略以:辦理身心障礙者投保微型保險障礙類別統計之對象,係以依「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第 9 款所定「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爰被保險人以「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第 9 款以外之身分投保微型保險者,縱其為身心障礙者,尚非屬微型保險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統計之範圍。

二、另本局前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以保局(壽)字第 10804953252 號函,請貴公會彙整提報各公司 109 年度(含往後年度)微型保險總保費收入目標額,併同拆分年度目標額中屬身心障礙者部分之保費收入目標額一案,為使統計作法明確,俾利業者遵循,有關上開身心障礙者部分之保費收入統計,係以保險業承保「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第 9 款所列身分投保微型保險者之保費收入作為統計基礎。

三、據此,對於被保險人非以「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第 9 款身分投保微型保險之保件(含新契約及續保件),保險業不應有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或補正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資料情事,以免造成民眾困擾,從而影響投保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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