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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自辦理 108 年度盈餘分配起,依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其提列基礎應納入「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保險業自辦理 108 年度盈餘分配起,依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其提列基礎應納入「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業自辦理 108 年度盈餘分配起,依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其提列基礎應納入「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按經濟部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業以 109 年 1 月 9 日經商字第 10802432410號令釋示,自公司辦理 108 年度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基於相關盈餘保留之立法精神及與公司法之一致性,爰請依旨揭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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