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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投資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並擔任實施者相關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7761 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敗,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保險業投資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並擔任實施者相關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7761 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敗,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業投資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並擔任實施者相關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7761 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敗,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投資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並擔任實施者相關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7761 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敗,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非屬符合上開規定之都市更新案件,仍應依本會 101 年 6 月 8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0048690 號書函(如附件)規定辦理。

附件一:金管會 102.8.29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7761 號令

一、保險業依下列條件投資並擔任實施者之公辦都市更新案件,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一)所投資案件以公辦都市更新案件為限,並需符合「都市更新案件主管或主辦機關認定屬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共建設目的之公辦都市更新案件」、「100 %公有或國營事業持有」、「基地完整」、「單獨開發」、「無涉再行整合其他土地」之土地或地上權。

(二)對於辦理公辦都市更新案件所取得之資產,保險業不得涉有保險法規定以外業務之經營,並應有有效利用並獲取收益之事實。

(三)保險業符合「投資時最近一期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及「最近一年執行各項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條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件二:行政院金管會 101.6.8 金管保財字第 10100048690 號書函正 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 旨:有關 貴局所詢壽險業是否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之疑義,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參處。

說 明:一、依據 貴局 101 年 4 月 20 日鐵企開字第 1010011983 號函辦理。

二、都市更新實施者所應辦理事項如擬定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等業務,已逾越保險法所定保險業得經營業務範圍,爰保險業不適合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仍宜由專業廠商擔任都市更新案件之實施者,而由保險業居於資金提供者角色。

三、本會前就案關都更計畫招商案內容業以 101 年 1 月 6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216550 號函彙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提相關建議請 貴局納入該案相關招商條件設計時之參考,請 貴局參酌本會前函所送建議事項。

四、有關來函敘及因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得超過該發行股票公司實收資本額 10%,即壽險業無法透過企業聯盟成立新公司之方式參與乙節,查現行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3 款已定有保險業得投資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及得於該發行股票公司實收資本額 10%內投資之限額規範,又相關投資倘未能符合上開公開發行之規範但符合現行「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或第 3 條所定公共投資等範圍,保險業亦可於該管理辦法第 7 條所定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 10%或 25%之限額內進行投資,故應無所稱保險業無法參與投資企業聯盟所成立之新公司股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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