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審查新制修正訂定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並列為年度稽核
要旨
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審查新制修正訂定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並列為年度稽核
主旨
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審查新制修正訂定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並列為年度稽核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審查新制修正訂定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並列為年度稽核計畫查核重點,加強辦理查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17 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商品審查新制訂於 95 年 9 月 1 日實施,本會保險局已分別於 95 年 3 月 2 日、95 年 3 月 20 日、95 年 7 月 11 日及 95 年 7 月 25 日舉辦保險商品審查新制說明會,並多次列席貴公會理事會說明新制推動規劃情形,先予敘明。請速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將商品審查新制之規劃、執行重點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俾經營階層充分瞭解,並預為因應。
三、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董(理)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對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負有最終之責任。為配合保險商品審查新制改革措施,保險業應及早規劃修訂保險商品相關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並依同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處理程序,於 95 年 11 月 1 日前將修訂後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