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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

主旨

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

法規內容

主 旨: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查新制 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 查新制實施情形之專案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 月內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9 條、 第 16 條、第 18 條及第 28 條規定辦理。 二、為確保保險業配合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強化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 本會前於 95 年 8 月 7 日係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91 號函 請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審查新制修正訂定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 報董(理)事會通過,並列為年度稽核計畫查核重點。惟查迄 95 年 11 月 30 日為止,仍計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港商○○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 3 家公司 未將修訂後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報董事會通過,且計有○○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慕達 商○○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 5 家公司未依規定 在 95 年 11 月 1 日前將修訂後商品內部控制機制提報董事會通過 。另有多家保險公司未確實配合董事會召開期程,依本會前函示及早 將審查新制之規劃、執行重點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顯示保險業 對於配合新制應予加強之保險商品內部控制程序,於執行上尚有欠嚴 謹,應請注意改善。 三、為確保保險業於審查新制實施初期注意強化其商品內部控制機制,俾 提升其商品送審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公司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7 條及 第 28 款規定,業務單位應至少按月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 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同法第 7 條、第 16 條規定辦理有關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情形之專案查核,並至少 按季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月內(不得晚於每年 2 月、5 月、8 月及 11 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稽核報告 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另內部稽核單位按季辦理查核作業之原 則如下: (一)查核遵循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及法令規定情形。 (二)查核各公司提報董事會通過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實施情形。 (三)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四)查核保險商品評議小組及保險商品管理小組運作之健全性及評估其 對於提昇保險商品品質之有效性。 (五)評估各相關單位按月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四、至有關保險業 95 年 9 月至 12 月配合商品審查新制實施情形,請 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儘速進行專案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於 96 年 2 月底前報本會備查,前開稽核報告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8.31 金管保品字第 099 02526380 號函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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