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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減少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不實等申訴案件,即日起保險業應依規定落實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與內部稽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專案查核,並於查核結束日起2 個月內函送本會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為減少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不實等申訴案件,即日起保險業應依規定落實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與內部稽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專案查核,並於查核結束日起2 個月內函送本會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減少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不實等申訴案件,即日起保險業應依規定落實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與內部稽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專案查核,並於查核結束日起2 個月內函送本會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應落實對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含招攬人員教育訓練、顧客適合性鑑別)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與內部稽核,並落實招攬人員訓練,以減低消費糾紛。

三、為確保保險業注意確認顧客適合性,以減低消費糾紛,請各公司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檢討修訂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外,即日起依據同辦法第 7 條及第 28 條規定,各公司從事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核保、保全之業務單位應按月辦理專案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同辦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規定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核保、保全作業之專案查核,並依同辦法第 18 條規定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月內(不得晚於每年 2 月、5 月、8 月及 11 月底前)函送本會備查,上開稽核報告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另內部稽核單位按季辦理查核作業之原則如下:

(一)查核各業務單位對投資型保險銷售、資訊揭露、風險告知等相關法令之遵循情形,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含招攬人員教育訓練、顧客適合性鑑別)是否落實。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各項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妥適性,並提出修正建議,以確保制度能持續有效執行。

(四)評估申訴單位受理案件之可能潛在發生原因,並針對招攬、核保、保全作業提出通案性具體改善建議。

(五)評估各業務單位按月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管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2.14 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789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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