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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所使用之名片,不得僅使用「理財」易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所使用之名片,不得僅使用「理財」易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主旨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所使用之名片,不得僅使用「理財」易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 97 年 10 月 6 日研議「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名片應敘明事項」會議紀錄乙份,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請將會議決議事項納入會員自律規範且督促會員確實遵行之,另請轉知所屬會員於行銷或招攬過程中,應確實告知係從事保險商品招攬之行為,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附 件:研議「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名片應敘明事項」會議紀錄

一、時間:97 年 10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二、地點:本會保險局 1736 會議室

三、主席:吳主任秘書崇權

四、出席人員:詳簽到單

五、決議事項:

(一)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含個人執業者、公司簽署人及所屬業務員)所使用之名片倘載有服務項目或類此功能之敘述文字,應清楚表明係從事「保險招攬」行為;另不得有誤導消費者之文字,其頭銜或職稱亦不得僅使用「理財」字樣。

(二)公司應嚴格管理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名片內容。重申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所屬公司對其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另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6 條第 5 款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第 6 款亦規定: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不得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

六、散會時間:上午 11 時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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