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7 年度起提出之簽證精算報告,增加「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二項簽證項目
要旨
97 年度起提出之簽證精算報告,增加「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二項簽證項目
主旨
97 年度起提出之簽證精算報告,增加「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二項簽證項目
法規內容
一、茲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向主管機關提報簽證報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起應增加同條第四款(投資決策評估)及第五款(清償能力評估)等二項簽證項目;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向主管機關提報簽證報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起應增加同條第五款(清償能力評估)簽證項目,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起應增加同條第四款(投資決策評估)簽證項目。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1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493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