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公司有因虧損信用調降或重要影響財務之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 2 日內揭露相關資訊
要旨
保險公司有因虧損信用調降或重要影響財務之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 2 日內揭露相關資訊
主旨
保險公司有因虧損信用調降或重要影響財務之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 2 日內揭露相關資訊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加強跨境監理,貴公司之母公司(或貴分公司之本公司)有經營產生虧損信用評等調降或發生其他重要影響財務、清償能力案件者,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將事實發生經過、影響及處理情形等函報本會憑辦,並應於公司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以供保戶參考。請 查照。
正 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中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匯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香港商亞洲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商科法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