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及第 41 條修正條文 l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要旨
檢送「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及第 41 條修正條文 l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主旨
檢送「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及第 41 條修正條文 l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及第 41 條修正條文業經本會 101 年 2 月 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661 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次修正保險業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涉及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險業,應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至第 10 條規定事項修正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乙節,請併轉知所屬會員於 101年 4 月 30 日前將執行成效送所屬公會後彙報本會。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