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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保字第107061034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訂定依據為強化保險業內部稽核效能,爰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方式及頻率

(一)考核方式以實地查核為主,另參考單一申報窗口內部稽核陳報事項之審核情形。

(二)考核頻率原則每二年辦理一次。

三、考核項目(考核重點及加分事項如附表)

(一)內部稽核組織與制度

1.人力配置及專業度內部稽核單位人員配置、資格及訓練。

2.獨立性(1)稽核人力之獨立性。

(2)內部稽核單位之運作。

3.內部陳報機制內部稽核報告交付及稽核業務報告之完整性。

(二)內部稽核查核工作

1.查核範圍及深度(1)內部稽核工作手冊之完整性及年度稽核計畫查核範圍之妥適性。

(2)內部稽核查核頻率及稽核工作執行情形。

2.報告揭露之完整性(1)內部稽核報告內容及稽核軌跡留存之妥適性。

(2)對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事項之執行。

(3)評估自行查核辦理情形。

(三)稽核管理

1.內部稽核資料之申報。

2.檢查意見追蹤(1)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等單位所提檢查意見之追蹤覆查。

(2)內部稽核單位對各單位績效考核。

3.通報機制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及後續處理情形。

4.對子公司督導對子公司內部稽核追蹤及考核。

(四)其他事項

1.對內部控制提供意見經採納。

2.配合主管機關檢查提供資料並主動積極溝通。

(五)重大及期後事項有前列考核項目以外或檢查後發生之重大事項,足以影響內部稽核執行成效之情事,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四、考核結果之處理

(一)邀集保險業舉辦內部稽核座談會,宣達考核結果。

(二)考核結果為優良或有特殊稽核工作優良事蹟者,除適時予以表揚、請其分享經驗外,並得另請保險公司對內部稽核單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三)考核結果欠佳者,除約見董事長並請董事會督導改善外,並得作為評估總稽核適任性之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調整檢查週期或金融監理之參考依據。

五、本要點之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不適用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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