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令: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
要旨
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
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
附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
部長
劉世芳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
綜合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
災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
整備應變組,分三科辦事。
四、
預防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
危險物品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六、
救災救護組,分三科辦事。
七、
資通作業中心,分三科辦事。
八、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二科辦事。
九、
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
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
政風室。
十二、
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
訓練中心,分四科辦事。
第五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消防政策、消防戰略、消防體制、消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估及考核。
二、
消防法與其施行細則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
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四、
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
五、
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補助計畫之督導與考核、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免稅案件之申辦。
六、
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及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立法院、監察院之協調聯繫與質詢案件之處理及新聞發布。
七、
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之參與、合作與交流及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之審查。
八、
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事件預防、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會務、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消防人員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疾病預防必要應用、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相關軟硬體補助與人員訓練之推動及查核。
九、
本署主管法規之研究、整理與編纂、法制作業之諮詢、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訴願、訴訟案件之協助處理及研究。
十、
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六條
災害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災害防救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潛勢、災損推估之運用及研析。
四、
災害管理訓練及教育講習之規劃。
五、
災害管理協力機構運用之督導及考核。
六、
地方政府防災地圖之規劃及推動。
七、
社區防災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
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第七條
整備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防救災資訊需求之作業規劃及運用。
二、
前進協調所開設運作之規劃及演練。
三、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災情查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管理、備援中心管理規劃及辦理、災害勘查之規劃及執行。
四、
災害應變支援調度、派遣作業、教育訓練、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救災支援協定之規劃及督導。
五、
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機制之聯繫、督導及考核。
六、
區域防救災演訓之規劃、督導及考核、跨直轄市或縣(市)大規模災害救災人力及物資調度之配合規劃。
七、
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等相關制度與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所屬人員編管、訓練、運用等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
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輔導。
九、
其他有關整備應變事項。
第八條
預防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火災預防、調查鑑定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
消防相關專業機構認可、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
消防技術審議、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之規劃及執行。
五、
直轄市或縣(市)重大火災現場勘察、鑑定之支援及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案件之鑑定。
六、
森林、船舶、航空器等火災現場勘察及火災原因調查之必要協助。
七、
火災鑑識設備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指導、調查鑑識技術人員及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之指導。
九、
火災發生原因、損失情形之資料整理分析。
十、
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請參見PDF)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