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部長
鄭英耀
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
本部應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訪視輔導小組,得採調查、書面審查、實地訪視、訪談及抽查等方式,審視學校教師資格審查相關章則與組織及運作機制與成效,並擬具評估意見。
前項作業,本部得委由專案辦公室協助執行。
本部應組成訪視輔導委員會,審議訪視輔導小組之評估意見及建議認可等級,其審議結果由本部核定。
六、
(刪除)
七、
學校應依第四點第三項審議結果檢討改進;本部得依審議結果,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分級認可、廢止認可之全部或部分,或安排學校接受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