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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意加彭等4 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哈薩克等3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立陶宛等9國人民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同意加彭等4 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哈薩克等3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立陶宛等9國人民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要旨

同意加彭等4 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哈薩克等3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立陶宛等9國人民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

基於土地法第18 條平等互惠原則, 加彭( Gabon ) 、約旦(Jordan)、尼加拉瓜(Nicaragua)、薩爾瓦多(Republic of El Salvado)等4 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哈薩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工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大樓及其附屬相關用地,不得取得農業用地。黎巴嫩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所購土地不得多於3,000 平方公尺。摩洛哥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

立陶宛( Lithuania ) 、亞塞拜然( Azerbaijan ) 、白俄羅斯(Belarus)、亞美尼亞(Armenia)、吉爾吉斯(Kyrgyzstan)、寮國(Laos)、塔吉克(Tajikistan)、土庫曼(Turkmenistan)、烏茲別克(Uzbekistan)等9 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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