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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瓜地馬拉(Guatemala)等9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瓜地馬拉(Guatemala)等9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要旨

瓜地馬拉(Guatemala)等9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內容

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瓜地馬拉(Guatemala)、馬其頓(Macedonia)、賽普勒斯(Cyprus)、奈及利亞(Nigeria)、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斯洛伐克(Slovakia)等六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捷克(Czech Republic)人僅得因繼承或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斯洛維尼亞(Slovenia)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克羅埃西亞(Croatia)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按:有關捷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業經內政部110年5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594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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