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瓜地馬拉(Guatemala)等9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要旨
瓜地馬拉(Guatemala)等9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要旨
瓜地馬拉(Guatemala)等9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內容
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瓜地馬拉(Guatemala)、馬其頓(Macedonia)、賽普勒斯(Cyprus)、奈及利亞(Nigeria)、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斯洛伐克(Slovakia)等六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捷克(Czech Republic)人僅得因繼承或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斯洛維尼亞(Slovenia)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克羅埃西亞(Croatia)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按:有關捷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業經內政部110年5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594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