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汶萊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要旨
汶萊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要旨
汶萊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
查目前汶萊並未列入本部9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0960192146號函修正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內;案經本部再次查證,外交部97年4月28日外條二字第09702034180號函復略以:「…經洽據汶萊發展部土地管理局告稱,汶萊土地法未准許外國自然人或是外國法人於汶萊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故依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原則,汶萊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