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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烏克蘭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烏克蘭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要旨

烏克蘭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內容

茲據外交部查告:烏克蘭並無針對我國人民或法人得否於該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法律或規定;烏克蘭將土地劃分為「非農地」及「農地」兩類,「非農地」准許外國人、法人及外國政府擁有、使用及處置,「農地」則禁止。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之原則,除農地禁止以外,烏克蘭(Ukraine)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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