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印尼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要旨
印尼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要旨
印尼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
闢於台灣人民在印尼可否購買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乙節疑義,我國駐印尼代表處95年5月5日第IDN952號電查證略以,〈一〉經洽據該處法律顧問何律師子超及當地經常辦理房地產過戶之代書告稱,目前印尼政府對於外國人〈含台灣〉在印尼之土地及建築物僅同意具有使用權,尚不含所有權,且該代書表示,有關印尼1996年第41號有關「外國人擁有住宅權」〈即『印尼尚不允許外國人在該國擁有土地權』之規定〉之法令迄未修正等語。〈二〉另洽據印尼地政人員Sujarno表示,目前外國人在印尼只具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至擁有權及建築權均未允許等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