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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美國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及南卡羅萊納州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之規定;美國奧克拉荷馬之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美國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及南卡羅萊納州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之規定;美國奧克拉荷馬之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要旨

美國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及南卡羅萊納州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之規定;美國奧克拉荷馬之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

依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准許美國北達科他州(North Dakota)、南達科他州(South Dakota)之人民或法人,得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准許美國南卡羅萊納州(South Carolina)之人民或法人得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在我國取得或設定面積50萬英畝(約20萬2,345公頃)以下之土地權利。至美國奧克拉荷馬州不准外國公民擁有該州不動產,故依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規定,美國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之人民或法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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