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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准許美國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馬里蘭州及西維吉尼亞州四州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會議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准許美國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馬里蘭州及西維吉尼亞州四州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要旨

准許美國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馬里蘭州及西維吉尼亞州四州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內容

茲據外交部前揭號函復以:「本案目前查證結果有:駐美國代表處查報馬里蘭州及西維吉尼亞州、駐芝加哥辦事處查報愛荷華州及明尼蘇達州有關法令現況。經查以上4州,除農業用地外,原則上無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限制規定。」是以,依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准許美國愛荷華州(Iowa)、明尼蘇達州(Minnesota)、馬里蘭州(Maryland)及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等4州之人民或法人,得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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